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联系人:张心奕;联系电话:55565356)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3年10月26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推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高质量创新性发展,规范和高效用好北京市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扶持资金,依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旨在推动公益广告事业发展,创新公益广告内容生产,完善公益广告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益广告传播能力和服务承载能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取、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推进北京市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过程中具备代表性、示范性和推广性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新公益广告内容生产,满足首都人民美好生活新需要。完善公益广告创作方式,创新公益广告内容形态,创优升级内容质量。
(二)完善公益广告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建立面向未来的现代传播体系。
(三)提升公益广告服务承载能力,全面推进首都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加强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助力首都核心功能优化提升,支撑超大城市精细治理,推进公共服务精准供给。
(四)除上述支持范围外,专项资金包括第三方组织管理服务费用,用于项目申报、评审、论证、考察、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产生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应当围绕中宣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及市广电局重点工作开展。
第七条 已获中央财政资金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再次申报。获得本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重复申请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
第八条 获得扶持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优秀作品,统一纳入“北京市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经著作权人同意,提供给北京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络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及其他非盈利性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等免费播出,利用展览展示等节展活动予以宣传推介。
第九条 鼓励建立优秀项目创作团队和评审专家库,提高项目评审效率与质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市广电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广电局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和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须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受扶持的单位应将扶持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再创作。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健全财务档案,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与获得资金扶持的单位签署协议,违反协议内容的单位,取消其三年内本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5日施行。
主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承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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