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0-12-24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广电发〔2020〕117号
    [废止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0-12-25 10:02:00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延续等五类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0-12-25
分享: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延续等五类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经2020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0年12月24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延续等五类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2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首都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告知承诺审批的定义与原则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由行政机关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

告知承诺审批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依法开展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有关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规定和决定,不得与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相抵触。

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办理的范围、条件、标准、流程等应当向社会公布,便于申请人查阅;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审批依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决定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三是便民高效原则。行政机关应畅通告知承诺审批申报渠道,对于符合要求的现场申请,当场直接作出同意决定;对于网上申请的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后不得超过0.5个工作日。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确认和承诺,并自愿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实施范围

为稳妥有序推进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结合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工作实际,确定试行告知承诺审批的事项为: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延续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资质变更、延续审批

(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资质注销审批

(四)注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

(五)注销有线电视站、广播电视站

以上事项名称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管理要求可进行动态化调整。

四、办理流程

(一)编制告知承诺书。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按照统一格式文本编制本部门事项告知承诺书,优化办事服务流程,修订办事指南,并将告知承诺书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及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对外公示,方便申请人领取或下载。

1.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

2.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3.行政机关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

4.行政机关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5.其他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内容。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机关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4.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告知承诺书的生效。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一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盖章、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四)作出决定。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对于网上申请的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后不得超过0.5个工作日。在审批系统的决定意见栏应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决定。

依法需要检验、检测、现场勘查、公示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告知承诺办理时限。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失信惩戒。通过告知承诺方式颁发相关证照(或批文)三个月内,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审批部门会同监管部门结合事项实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根据事项实际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撤销决定。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二)失信修复。申请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提出违诺失信行为修复申请,经核查后,符合《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视情况缩短失信行为公示期,并将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异议处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建立内部告知承诺事项异议处理机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履诺检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可通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政务服务咨询电话(010-89150042)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提出异议申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收到异议申请后,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及时进行核查,并做出相应答复和处理。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2021年1月23日起实施。

附件: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5号院
邮编:101117
联系电话:010-55565513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承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宣传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109    

网站地图